本文转自【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马林波受贿案,对被告人马林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马林波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马林波利用担任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遵义办事处副主任、主任,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业务发展部总经理,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贵州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主任、理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业务申办、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13万余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林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马林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马林波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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