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污混排的法律规定?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将混有产业废水的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七)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山东农村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标准?
新建城镇排水系统应建有完善的雨水、污水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管线走向明确,严禁雨水、污水管渠混接。
将雨污分流工程与信用体系建设相融合,积极配合工程施工的,予以信用加分,无故阻挠、延缓工程推进的予以扣分惩戒,并在“红黑”榜进行公示,引导广大村民自觉参与进来。
三是统一施工保...
1. 标准已经明确规定。
2. 根据《山东省农村雨污分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雨污分流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2)工程建设需要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确保雨污分流工程的效果和质量;(3)工程建设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4)工程建设需要符合相关的经济效益要求,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此外,还需要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人口密度、土地利用等因素,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进展,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
因此,具体的标准会因地区而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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